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从8月8日起实施。据介绍,此次规定的问题,都是涉外民事或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
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
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当事人该选择哪国法律呢?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此次的司法解释适当放宽了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的时间,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适用法律。如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等。
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
司法解释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认购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等内容的合同以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的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