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西8月13日讯(通讯员曾升晖)曾某(已判刑)是越南星光影碟公司负责在广西南宁市接收、发送走私盗版光盘的人员,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庄某,两人商定,由庄某负责组织人员将星光公司在越南谅山生产的盗版DVD、VCD光盘,通过中越界河北仑河非法走私进入我国境内并运至南宁市交给曾某,由星光公司按照每件160元或130元付给报酬。
2005年2月,庄某又与被告人王某商定,由王某组织人员走私光盘入境运至南宁市交给庄某,每件付给报酬110元。2005年2月至5月,庄、王二人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DVD光盘2314000张、VCD光盘23000张。经南宁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276.34万元。
2005年5月,曾某因走私光盘被海关抓获,星光公司又与庄某接洽,由其接替曾某负责在南宁接货。而后,王某找到被告人凌某,以每件光盘90元的运费雇佣其运货到南宁。凌某即与黄某、梁某商定,三人共同雇请铁壳船,将走私光盘从越南芒街码头走私进入东兴市北郊码头,用微型面包车运至东兴市,然后办理托运手续将光盘运往南宁交货。2005年5月至10月,几名被告人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DVD光盘1234000张、VCD光盘872000张。经南宁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183.90万元。
经审讯,侦查人员发现王某还是两年前一起走私案件的幕后指使人。原来在2003年10月,王某与走私分子“高佬”商定,由王某组织船只和人员将外国的废旧衣服从越南经海上运输到中国北海市,“高佬”便支付其运费每船7000元和按照每吨150元给予好处费。2003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王某先后三次雇用伦某、李某(已判刑)等人驾驶船只,从越南四屯共装运废旧衣服1446包装件,入境到北海市高德码头卸载。2003年12月18日,李某、伦某再次运输废旧衣服途经白苏岩海域时,被我国海关缉私警察当场抓获,缴获废旧衣服47.18吨。经中国进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防城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环境保护局依法鉴定,这些都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07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凌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万元;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万元;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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