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加大对中共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力度
近日,省地税局全体党员收到了中共湖南省委发出的《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对于在我省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工作的党员干部职工,如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将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
文中明确,党组织关系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组织、介绍妊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与违法生育有关的假医学鉴定、出具假医学证明的;(四)组织、唆使他人或参与围攻、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的;(五)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藏、逃避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非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稿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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