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娟事件的法律困境与启示
■ 梁 枫
今年5月,身患脑瘤的山西女孩郭小娟得到网友帮助,获得15万元善款。6月,小娟手术成功,却把剩下的10万元带回了山西老家,小娟此举在网上引来不少非议。
郭小娟是否有权处置其治病剩余的募捐所得?事先约定“将所获得的剩余捐款转捐给其他急需救治的病人”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旦事实的赠与合同形成,受赠人即有权处置受赠财产。因此,捐助款项从捐赠者交付给郭小娟开始,她就有权对这笔受赠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然而,我国《合同法》还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据负责筹款的奥一网站负责人说,曾与郭小娟约定,将其所获得的剩余捐款转捐给其他急需救治的病人;而郭小娟本人对此亦不否认,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这种约定视为附带条件的捐赠。因此,郭小娟在使用募捐所得进行治疗之后,将剩余捐款转捐给其他急需救治的病人,方为全面履行受赠义务。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法律,在郭小娟未履行相关义务时,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这却面临着一定的难度。首先,基于网友等社会公众与郭小娟之间并无书面赠与合同,很难认定郭小娟所获得的受赠款项中的具体捐赠人。如果捐赠人无法确定,谁来行使撤销权呢?其次,关于附随义务的确定,亦非捐赠人与郭小娟直接约定。
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只有基金会、民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民间组织可以组织公益募捐、接受捐赠。《合同法》只调节具有明确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民事赠与法律行为。在这起募捐活动中,虽然捐款者众多,亦为公益捐赠,但由于受赠者并非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是直接的受益者本人。因此,这起募捐活动并非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要求的募捐活动,而只能作为社会自发活动对待。捐赠事件至此遭遇了法律瓶颈。
目前,这起募捐风波仍未完全平息。最新的消息称,郭小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坚称只能先保证自己健康再考虑他人,目前病还未完全好,痊愈后会将余款转捐。而且,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由网络发发起的募捐活动仍然还会出现。这里,对于公益活动的发起者、组织、号召、实施者,对于参与其中的公益媒体、网络,我们在认识到未来法律的完善尚需时日的同时,似乎更应该从自身着手,审慎从事,加强相关信息的审查、监管及流程的规范,凡事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也许才可以最大限度上把“好事”做“好”,而不至于像这次风波一样,一件源于爱心的公益之举,到头来让各方都不满意。
(作者系中国NGO法律支持网执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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