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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终结刑附民案“空判”哪条路好走

  终结刑附民案“空判”哪条路好走

  社会募捐 法院调解 司法救助 面对刑附民案高“空判”率银川中院探索解决途径

  新闻快读

  来自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该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

其中,杀人、伤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的赔偿不足10%;一般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的赔偿也只有30%左右。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空判”,已成为严重困扰西部贫困地区法院的“顽症”。为此,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想方设法应对“空判”。有的采用社会募捐的办法,有的探讨司法救助之路……

  权威人士称,社会募捐仅仅是权宜之计。因为,募捐是自愿性的,公民并没有法定的强制性募捐义务。况且,民政部门也没有将司法救助纳入经常性社会募捐的范围。

  据统计,目前在银川,来自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犯罪已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0%以上。流动人员居无定所,行无定踪,法院根本无法进行调解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专家将终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空判”的希望,转向了刑事和解制度。

  □社会募捐法院调解司法救助只解决部分问题

  □现有法律体系内能够找到刑事和解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冲突和担忧

  □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辅助刑事和解的运行

  法制网记者 周崇华

  远在陕西榆林地区的刑事被害人白某,近日委托自己的亲属从千里之外赶到宁夏银川,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田少珍送上一面“司法为民、公正廉洁”的锦旗,以表达银川法官为其组织募捐1.8万元“救命钱”的感激之情。

  “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显然没有白某这样幸运。”银川中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李桂兰对记者说。

  来自银川中院的统计显示:该院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其中,杀人、伤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的赔偿不足10%;一般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的赔偿也只有30%左右。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空判”和赔偿执行难,已成为严重困扰西部贫困地区法院的“顽症”。

  社会募捐

  仅仅是权宜之计

  2006年10月4日,被告人撒世杰在工作时与陕西来银川务工人员白某发生争执,向白某面部、前胸和后背连捅数刀,致其重伤。

  银川中院审理此案时,尽管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经法官实地调查发现,身处宁夏贫困山区的被告人撒世杰家徒四壁,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仅受害人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法院的判决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为此,银川中院在依法对被告人撒世杰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其免予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至此,此案本应画上句号。

  但银川中院刑一庭的田少珍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为了让受害人白某早日康复,田少珍等法官来到千里之外的被害人丈夫所在单位———陕西榆林采气二厂,请求救助。

  陕西榆林采气二厂的干部职工被银川法官的真情所感动,纷纷解囊相助,为被害人白某捐款1.8万元。

  区区1.8万元善款对救治瘫痪在床的白某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法官田少珍的心却释然了许多。

  银川中院副院长李桂兰告诉记者,通过社会募捐使刑事受害人白某得到了实际性补偿,无疑是银川中院第一次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难采取的一项有益探索。但是,这种社会募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赔偿,也并不是来自加害方,而是得益于社会救助。对于绝大多数刑事受害人来说,他们或因对方真的没钱赔偿,或因被告人已被处以极刑或重刑,或因其他种种原因难以赔偿,使得有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赔偿往往落了空。

  李桂兰告诉记者,社会募捐仅仅是权宜之计。因为募捐是自愿性的,公民并没有法定的强制性募捐义务。况且,民政部门也没有将司法救助纳入经常性社会募捐的范围。

  法院调解

  尽量避免“空判”形成

  “相对于重伤害案件来说,一般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稍好些。”李桂兰说。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提高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标准。

  银川中院据此尝试将调解作为避免“空判”的主要手段,尽量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必须依法判决时,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付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不做不切实际的“空判”。

  近日,银川市基层法院审理的几起交通肇事案,就是通过调解,使被害人得到了满意的赔偿。

  被告人王伟(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灵新煤矿某公司驾驶员)驾车将两个行人撞死后,法庭了解到肇事司机和所在单位有赔偿能力,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34万元。法院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3年。

  同样是交通肇事,河南来银川的个体工商户门国金,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将行人撞倒(死亡)逃逸。由于其自身的赔偿能力较差,法院调解由其妻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4.7万元,门国金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从这两起交通肇事案可以看出,有工作、有单位的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基本能够调解执行到位。还有一些青少年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害的案件,其父母一般都愿意积极赔偿。而更多的无固定职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和流动人口的被告人,几乎没有赔偿能力。

  银川中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姜戈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在银川,来自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犯罪已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0%以上。流动人员居无定所,行无定踪,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根本无法调解赔偿。

  司法救助

  贫困地区钱从何来

  、“我们需要探讨和追求的目标是,怎样真正落实对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而不是指望社会对个案的慈善捐助。”银川中院副院长李桂兰说。

  2006年10月,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了银川中院关于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情况的报告后,提出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金制度,在刑事被告人、民事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刑事被害人、民事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救济,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法院的报告虽然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认可,但至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这是因为,像宁夏这样的贫困落后地区,财政捉襟见肘,谁来出这笔费用?”姜戈建议,能否像建立见义勇为基金那样,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助一些,筹集司法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据介绍,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曾明确提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实际上,对刑事被害人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救助和补偿,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我国,北京、上海、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或正在建立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使许多刑事被害人通过政府救助得到实际意义的补偿。

  200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就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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