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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大陆“劫机潮” 十架被劫客机均飞往台北

  劫机犯罪不容姑息

  以暴力手段劫持民用航空器的事,在当今世界时有发生。

这类恐怖事件不仅对无辜平民造成伤害,而且给民航安全带来极大危险。因此,国际社会在反对和谴责这种恐怖行为的同时,先后制定了共同制止劫机犯罪和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历来反对各种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并全力保障民航飞行的安全。中国政府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先后加入上述三个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就海峡两岸而言,1990年9月两岸红十字组织签署了《金门协议》,规定要相互遣返刑事嫌疑犯和刑事犯。劫持民用航空器作为举世公认的严重刑事犯罪,其犯罪嫌疑人理当在遣返之列。在历次劫机事件发生后,祖国大陆方面都强烈呼吁海峡两岸应从发展两岸关系、维护两岸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共同打击劫机犯罪。

  然而,在两岸特殊的情势下,台湾当局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拒不遣返劫机者,甚至对一些劫机来台人士给予变相奖励、支持,同时不惜以牺牲两岸同胞的基本权益为代价,利用这个问题来强调其所谓的"司法管辖权",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欲铤而走险劫持民航飞机者的纵容和鼓励,以至于台湾成为劫机者不约而同的首选地。从1993到1994短短两年时间内,海峡上空出现了令整个世界都为之瞠目的劫机潮,仅1993年就发生了10起成功劫机飞往台湾事件。一时间,台湾被外界称为"劫机者天堂"。有关方面均敦促台湾当局应检讨政策,对劫机行为应表明严正的反对立场,同时应严惩劫机者,以洗刷劫机者天堂的名声,只有让这些亡命之徒知道劫机须面对被遣返的命运,两岸民航空域才能安宁。

  遣返劫机犯遏制劫机事件的发生

  劫机事件频繁发生的关键原因

  大陆劫机犯明知劫机是犯罪行为,在台湾也会被判刑,仍愿意劫机去台,关键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台湾当局的不当作法让劫机者认为到台湾去可以得到宽容。如1988年大陆劫机犯张庆国、龙贵云劫机赴台,在台湾被判刑后很快被减刑、释放并定居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二个原因是劫机犯多是在大陆犯罪的、有的是负债累累的人,在大陆犯有罪行的人,他们认为在大陆被判刑,不如去台湾,可以钻空子。

  有关方面认为,杜绝歹徒劫机赴台事件的发生双方应相互配合。一方面大陆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事实上在发生劫机时间后已经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特别加强了对飞往东南沿海城市的客机的检查,开包(箱)率达100%。但不少劫机犯都是使用假冒工具作为劫机手段,这在空中是难以判断的,台湾当局应当立即遣返所有劫机犯,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大陆单方面的工作是不能完全杜绝劫机犯罪的。

  两岸协商决定劫机犯将被全部遣返

  劫机事件频繁,受到国际民航界的关注,台湾当局也不得不改变态度,两岸有关方面的开始接触和磋商,研究遏制劫机事件、遣返劫机犯的操作程序,由于台湾方面纠缠于司法管辖权等敏感的政治问题,协商一度进展不顺,也就出现了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一方面商谈在旷日持久地进行或谈成了又未签署协议,另一方面不法分子依旧挺而走险,劫机事件更加频繁的发生。就在协商过程中甚至是会议当天,都不断有劫机飞往台湾的事件发生。

  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决定回避政治敏感问题,用处理事务性问题的态度和办法来处理这类问题,不将事务性问题泛政治化和复杂化。1993年11月5日,大陆方面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方面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厦门讨论遣返劫机犯问题时达成的一致意见:劫机犯是刑事犯、一方航空器被劫持到另外一方时,另一方应将案犯移送给民航客机所属方来处理。

  劫机犯开始遣返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尽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早就达成要遣返劫机犯的共识,但台湾方面一直迟迟未遣返祖国大陆劫机犯罪嫌疑人。直到1997年发生了台远东客机被劫持到厦门事件才得以改变。

  1997年3月10日,台湾远东航空一架高雄飞台北的波音757(编号B-27001)客机,遭到劫机犯刘善忠挟持,飞往大陆厦门。依照两岸《金门协议》和93年底海协、海基两会达成的关于遣返劫机犯的决定,1997年5月14日,大陆方面率先从厦门遣返劫机犯刘善忠回台湾;大陆方面迅速依法处理刘善忠劫机事件的作法,也侧面促使台湾方面开始陆续遣返祖国大陆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1997年7月16日:劫机犯黄树刚、韩凤英被遣返回祖国大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树刚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至此,在两岸之间-度沸沸扬扬、延宕未果的劫机犯遣返问题终于以两岸有关方面均采取遣返的实际行动而获得解决。

  1999年2月9日,刘保才、罗昌华、王玉英、邹维强(注:1994年6月6日劫持南方航空737飞往台湾)和李向誉等五名劫机犯被遣返回祖国大陆,原定一并遣返的杨明德、林文强(注:1994年2月18日劫持西南航空737飞往台湾)、师月波、王志华4人由于试图再次劫持遣返包机被扣押取消遣返(具体介绍见文末附文)。

  1999年6月29日李向誉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2月赣州市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主犯罗昌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从犯王玉英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1年6月28日,张文龙、师月坡、祁大全、韩学书、张海、高军、袁斌和徐梅(注:1998年10月28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CA905次航班机长袁斌携妻子徐梅将自己驾驶的波音737劫持飞往台湾)等8名劫机犯罪嫌疑人遣返回祖国大陆。

  常州市中级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张文龙有期徒刑13年;2001年9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韩书学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12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高军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这些当时自以为通过暴力和恐怖手段就能逃避罪责,甚至进而想在台湾寻到个"好出路"的人,正应了那句古话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恶一时,为害两岸人民,终究难逃正义和法律惩罚。

  在大陆方面的促动下,两岸进行的这四次遣返行动,为海峡两岸进一步合作打击劫机犯罪提供了重要基础。事实证明,只要有维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务实态度,依照《金门协议》,或通过个案协助的方式,在目前两岸关系的状况下,是完全可以有力打击涉及两岸的刑事犯罪活动的。两岸初步合作遣返劫机犯罪嫌疑人,对那些图谋不轨,并且心存侥幸的人形成了相当的震慑。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自1997年两岸开始遣返劫机犯罪嫌疑人以来,发生在两岸间的劫机事件已经明显减少,与1993年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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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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