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画押
昨日开庭审理的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刑事部分。
记者注意到,没有一名死者家属提起附带民事索赔。参加此次公诉的北碚区检察院的刘均介绍,自事故发生之后,到该院提起公诉之前,渝运集团作为车方的代表,已经与26位死者的家属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26位死者家属将分别获得24万余元至35万余元不等的赔偿。总计赔偿金额为739.5662万元。
今年4月23日,重庆渝运集团北碚分公司一辆中型客车从渝北开往北碚途中,在北碚区水土镇长生桥处,冲断左侧护栏翻下近13米高的公路桥,导致26人死亡、6人受伤。
昨日,该车的驾驶员和车主在北碚区法院受审。驾驶员带伤出庭,当庭向死伤者及家属谢罪。
由于驾驶员高某在车祸中左腿及左手臂严重烧伤,右锁骨骨折,自被执行逮捕后,一直在重庆市监狱医院接受治疗。昨日上午7时30分,北碚区法院的法警就从北碚出发,赶往位于弹子石的监狱医院,将高某接到了北碚法院参加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出事车辆是该区静观镇人董某于2002年购买,随后挂靠在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从事公路客运,并雇请高某为其驾驶。2006年下半年,该车前悬挂系统减震器损坏后被拆除。今年4月初,该车的ABS系统右后轮传感器遭损坏,致使ABS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检察机关还称,车主董某在对上述故障不予修复的情况下,仍指使司机高某违章驾驶,结果导致“4·23”特大车祸案的发生。交警认定,司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超载驾驶车辆,酿成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检方还认为,董某明知自己的车存在安全隐患,不予及时维修,仍指使司机继续违章驾车运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属实”、“认罪”……庭审中,驾驶员和车主都当庭表示认罪。
车主在认罪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了两点异议。首先,他提出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应该是渝运集团。此外,他还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车辆的减震装置及ABS系统存在问题,更没有指使驾驶员继续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法庭辩论阶段,驾驶员高某的指定辩护律师李志学提出,高某受雇于董某,在事发前曾经将车辆存在的故障,告知了车主。归案后又如实认罪,并主动交代了出事车辆在运行中存在和出现的毛病,具有检举揭发的行为,并且高某本人在事故中,也受重伤。因此,请求法庭对高某减轻处罚。
车主董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无罪辩护。该辩护人提出,专家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报告称,车辆减震器拆除后并未进行修复,是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之一,但并不是必然原因;另外,国家也没有对车辆安装ABS防抱死系统做必须性的规定,因此董某的车辆无此装置,也并未违法。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中,并没有认定董对事故负有责任。事故的真正原因是驾驶员超速、超载行驶,而不是董某所有车辆的安全设施不完备。
法庭上,主审法官在对驾驶员高某的伤情进行询问后,特准他可以坐着参加庭审。在审理的最后阶段,法官要求高某进行最后陈述。这时,只见高某颤巍巍地站了起来,身子前倾,用很低的声音说道:“我要对死伤者及家属道歉,我对不起他们,给他们造成了那么大的伤害,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说完,他深深地埋下了自己的头。
此案昨日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王明/文 周舸/摄)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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