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普通小轿车将按每年360元标准缴纳车辆税,取代以往每年200元的车辆使用税和每车250元的车辆牌照税。昨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了我省各种车型应缴纳的税目税额表。
据悉,载客类汽车(包括电车)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540元,中型客车480元,小型客车360元,微型客车240元;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按自重每吨72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36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48元;摩托车每辆60元。
船舶税按照净吨位收取,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净吨位在201吨至2000吨间,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净吨位在10001吨及其以上,按每吨6元标准收取。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50%计算。
《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到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此外,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将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实施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记者 郑琳)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