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东升 陈世国 文/图
本报讯 让未成年新生“勤工俭学”,一天上班时间长达14小时(详见本报昨日A8版报道)。昨日,泉州电子学校校长表示,学校对此负有一定责任。泉州市教育局职成科曾科长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学校:
管理疏忽有责任
昨日,泉州电子学校校长李金泉介绍,学生勤工俭学工作是今年4月开始的,“学校里外地市贫困学生很多,很多家长交了学费后,就没给孩子汇生活费,有的甚至连学费都交不了。
”李金泉说,学校是应学生要求才提供勤工俭学机会的。
“学生的工资,由厂方直接汇到学校后,1/4发给学生做生活费,3/4学校留着抵下一年的学费”。李金泉说,“这事跟学生和家长商议过,都经过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在一份上半年的工资单上,记者看到了学生签名。
“要勤工俭学,我们都要求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李金泉称,“这段时间学校招生工作繁忙,老师没能及时跟家长再确认一下,也不知里面有未成年学生。”李金泉表示,这确实是学校工作的疏忽,学校负有一定责任。
李校长说,学校专门聘请了一位老师负责照顾打工的学生,之前也曾有学生向老师反映过工作太累,但由于学生送到工厂后由厂方管理,学校没法太过干预。
教育局:
将对此进行调查 昨日,泉州市教育局职成科曾科长表示:“这明显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现在鼓励职专生勤工俭学,但要在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让未成年人去,况且工作时间严重超长。”
曾科长说,出现泉州电子学校这种情况,一方面跟学校对勤工俭学学生的管理不到位有关,也跟现今工厂普遍的缺工状况有关。“今年秋季,全省中职学校的一、二年级学生,每人每年都将获得1500元的助学金,贫困学生的情况将有所缓和,因此学校在组织勤工俭学也需更加慎重,不能让学生成为厂家的廉价劳动力。”
曾科长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