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身瘫痪,疑是医院放射治疗过量所致,陈爹爹遂状告我市某医院。在诉讼请求多次被驳回后,前日,经省检察院抗诉,该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张爹爹诉称,从1987年开始,为了治病四处求医,但病情却未见好转,以致瘫痪在床。
2003年7月,张爹爹北上北京求医。北京的医院指出,张爹爹的瘫痪很可能是由于接受放射性治疗过量,导致脊髓受损。
张爹爹顿时想起1978年的事情。那时张爹爹因患肺癌,在我市某医院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放射治疗。他怀疑正是此次治疗导致自己瘫痪。
2004年7月,张爹爹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而张爹爹的损害发生时间应为1978年,原审法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认为,张爹爹知道自己人身受损的时间应是1987年,这也是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故不能认为1978年是其损害发生时间,遂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提出抗诉。
前日庭审中,20年的“保护期”及诉讼时效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记者 刘丰 实习生 汪兆靓 曾爱雪)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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