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楚清韩立佳)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近日在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检察官在3日内进行了一次特殊的跨国权利告知,受到当事人好评。
今年7月2日,常熟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案件事实清楚,但由于有三名日籍被害人涉案而使这起案件有些特殊。
三名日籍被害人作完笔录后就离开了常熟,没有进行法医鉴定,离开前也没有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按规定,检察院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需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公安移送的案卷中没有三人受伤程度的鉴定,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受害人也没有提出索赔。是否要告知他们诉讼的权利,又该如何告知,这让检察官犯了难。
经过慎重考虑,办案检察官认为,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调查,检察官终于得知三名日籍被害人均是该市某外资企业聘请来的工程师,目前2人还在中国,另一人已经返回日本。
7月4日,办案人员专门聘请了一名日语翻译,先是电话联系现在天津的两名被害人,向他们介绍案情;又通过电话向回到日本的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对方依照我国法律可以在本案审查起诉20日内提出赔偿要求,或在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整个告知过程,检察院作了全程笔录。三名被害人对检察院的这一做法表示满意,并称将考虑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该院公诉科科长胡烨介绍,尽管三名日本籍被害人在被告知权利后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审时也没有到庭,但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检察官应尽的职责。况且,即使在判决生效后,被害人仍然可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据悉,这起交通肇事案已于8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