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完全禁止“住改商”
本报讯 (记者汪绍文) 8月13日,《东莞市住宅禁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其中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
“禁商”后住宅禁用作商业用途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2006年1月1日以后报建的住宅及商住楼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住宅及商住楼的住宅功能房屋,不得用作商业功能用途;住宅用作商业功能用途的,业主应当在限期前依法尽快办理用地及建筑物使用功能用途变更手续或者恢复住宅建筑物使用功能。
住宅禁商限期之日起,住宅功能的建筑一律不得作为商业、商住功能用途,并必须恢复原有住宅功能;单位、私人住宅等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已作商业使用功能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作违法用地处理。
经东莞市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可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凭证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必须拆除,退还用地。
“禁商”前住宅楼禁设网吧
在实施住宅禁商限期前,对住宅及商住楼作为商用功能,还必须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包括:禁止住宅楼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禁止在住宅区周围规定范围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同时规定,规划为商住综合楼的商业用途房屋,不得新设、新增生产加工和制造场所;设立餐饮场所,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区或者附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办法》还对一些概念作出了细致的规范,“商用”指企业从事经营性用途,包括办公、服务、生产、销售、仓储等;“住宅禁商”即住宅或商住楼的住宅功能房屋禁止用作商业或者经营性用途,商住楼的商用功能房屋禁止企业从事禁止或限制的行业。
《办法》指出“民宅临街铺位”指有临街通道的使用功能为住宅的楼房一、二楼层,该街道应当有规划部门或者地名部门确认的街道名。
违法“住改商” 居民可起诉
国土、规划、城建等许可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制定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住宅禁商的规定,对违法使用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居民、业主、物业公司和有关单位可以对擅自将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报、起诉、制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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