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可享医疗互助 最高报销20万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庞纯钦 通讯员许敏球)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获悉,从今年起,非公有制单位也纳入享受医疗互助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或退休人员每年多交纳100多元,患大病最高可报销20多万元。
私企享受医疗互助
南宁市从2001年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为了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风险,同时实施了大病医疗互助。不过,以往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用人单位以公有制单位为主。今年,南宁市把私营、民营、合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纳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范围。
其要求,凡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以减轻职工患大病后的医疗负担。
8月仍可交纳互助金
医疗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交纳。参加医疗互助的第一年,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平均退休费的1%交纳,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5%交纳;第二年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0.5%交纳,职工按上年度其本人工资或退休费的0.25%交纳。以后年度如中断参加医疗互助,若恢复参加时按照第一年标准交纳。
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把年度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交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医疗互助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按年度代扣代交。
按规定,医疗互助金的交纳时间为每年7月份。但是,今年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考虑到一部分私营、民营、合资企业新办理缴费手续,仍允许在8月份缴纳医疗互助金。
医疗互助减轻负担
参加医疗互助有什么好处?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一些职工患了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一次住院花去10多万元,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只能支付几万元。如果患大病的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了大病医疗互助,那么其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下面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就有了基本解决,减轻负担。
当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部分支付。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按规定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凭有关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治疗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分段结算报销。
具体为:部分支付比例按每人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9倍以下、9倍以上13倍以下、13倍以上至15倍划分。4倍以上9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9倍以上13倍以下,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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