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溺亡老父状告河务局 不赔钱也行须立警示牌
19岁的小雯在水坑游泳时溺水身亡,她的父亲不希望悲剧在别的家庭重演,遂状告负有管理责任的郑州惠金河务局。老先生要求不高:“不赔钱也行,立块警示牌就中”。
■商报记者张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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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溺水身亡
说起19岁的女儿小雯,53岁的老父王振国泣不成声。
7月18日下午4时30分,在郑州打工的19岁睢县女孩小雯(化名)和男友小华(化名)一起,到郑州市大河办事处岗李水库东边的水坑游玩。
由于天气闷热,小华下水游泳,而不会水的小雯在边上看。小华游到水坑中间的地势高处,此处水面也就到腰间,他站在这里冲小雯笑笑,然后继续游泳,但突然听到“扑通”一声,转身看到小雯在水里挣扎。
小华急忙过去营救,试了几次都失败了。2小时后,渔民和消防队员合力打捞出小雯的尸体。
起诉
不赔钱就立块警示牌
“在俺闺女出事的前20天,附近的村民说这个水坑已经淹死俩孩子了。俺不能再坐视不管了,必须要告状。”王振国说,“不赔钱也行,立块警示牌就中,希望俺家的悲剧不要在别家发生。”
王振国说,经律师核实,出事水坑位于十八门闸西侧、黄河大堤北侧,管理部门是郑州市惠金河务局。该单位没在水坑边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附近渔民都知道,这个水坑被挖掘机挖过,浅的地方1米,深的地方有3米。俺妞又不是文盲,如果坑边立块牌子,上面写着水深3米,她根本就不会游泳,还会下坑吗?”
8月13日,王振国一纸诉状将郑州惠金河务局告到郑州惠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惠金河务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61545.34元。
问责
管理方担责
“惠金河务局没尽到管理责任,必须要为小雯的死埋单。”本案代理律师苗风景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问题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水库、水坑等水域发生意外事故,管理部门负有责任,但责任大小视情节而定。
苗风景举例说,2005年惠济法院曾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一个13岁女孩在郑州石佛沉沙池玩耍溺水身亡,池旁没设警告标志,最后法院判决负有管理责任的郑州自来水厂赔偿小孩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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