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原副区长李必聪青阳受审 辩称仅受贿10多万
8月15日9时,合肥市包河区原副区长李必聪受贿一案在青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8个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李必聪具体受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检察机关提请法庭注意,李在省纪委接受调查时,及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另外,在侦查和审理阶段,李必聪认罪态度较好,痛悔“自己私心太重”,并及时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给予处罚。
由于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辩论焦点:受贿金额
青阳县检察院派出公诉人指控,2001年10月至2006年10月,李必聪在担任合肥市郊区政府副区长、包河区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281万元、美元2万元,涉嫌7项受贿多与住房和工程相关。另据查,李必聪还通过收受礼金、物品、入股分红、违规经商等手段,取得违法收入113.9398万元。
李必聪的两名辩护律师认为,李真正的受贿金额应该在近10万元人民币外加2万美元,多数收钱行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大多金额不能认定为受贿。
控:30万买来70万住房
辩:开发商发票是假的
检方指控,2005年上半年,李必聪利用担任合肥市包河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要求包河区其分管的某局负责人在该局职工团购的住宅商品房中为其定购一套商品房,并以李侄女的名义购买。根据该负责人的供述,李必聪声称自己只有30万元资金,剩余房款让该局解决,最终该局开会决定为李必聪买了合肥马鞍山路上一套位于18层、面积203平米、价值71.2810万元的高档住宅。其后,李将该房以55万元的低价出卖。检查机关认为,这一操作中,李必聪实际索贿41.2810万元。
在法庭上,李必聪称自己确实找到该局负责人,但是要求其为他买套价值在100到120平方的住宅,谁知后来在拿到房产证的时候才知道该房面积如此之大。后来因为嫌该房楼层太高,准备卖房时找开发商开发票时,才知道价值71.2810万元。当公诉人质问其知道后为何不补交剩余钱款时,他则表示自己认为团购房价格应该很便宜,故认为发票不是真的。对此,检方认为其作为包河区分管房产工作的副区长,称对该房价格不了解不符合常识。
控:收取项目经理16万
辩:亲戚之间资助行为
检方指控,在2001年10月至2006年10月,李必聪先后16次收取身为合肥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施某的贿赂共计16万元,利用职权或通过其他方式,为施某承接多项工程。公诉人出示了施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作出的书面证词。
施某是李必聪妻子的哥哥,他在法庭上坚称,送钱给李是出于资助亲戚,并对此前的证言大加否定。他声称,作为一名项目经理,他在经济上比李家要宽裕得多,因此,逢年过节塞点钱,并未让其代为谋取利益,这种送钱出于兄妹情谊,属于资助,李也曾送钱给他,有时还给他一些烟酒。(包志乾 青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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