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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飞行员辞职被拒 反遭1257万元天价索赔(图)

  本案引发争议的三大焦点:

  a、是否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郑志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正值公司的运输生产旺季 ,国家各主管部门均明确要求飞行人员队伍应当予以稳定,特别是在运输生产的旺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更是发出明令通知,不宜办理与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故此,请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郑志宏:劳动自由原则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自由权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劳动者我享有劳动自由,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应依法为我办理辞职手续。“我不是现代包身工,公司凭什么不同意郑解除劳动关系?”再说,民航总局规定,春运结束于后至5月底为各航空公司的生产淡季。

  郑志宏 是否应禁飞3年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郑志宏从事的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商业秘密,也通过公司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了大量高度机密的执业技能。因此,郑志宏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年内,不能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飞行员所掌握的飞行专业技能与商业秘密完全没有关系,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我是在5月17日提出辞职,正是生产淡季,完全符合民航总局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飞行员的流动是合法的,也是得到国家允许的,如果飞行员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五部委不可能下发该文件。且根据相关的规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定,但公司与我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我更不负有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b、天价索赔是否应否赔偿?

  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郑志宏要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等经济损失,这是双方明确约定的。5月17日郑志宏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可自6月18日开始他不到公司上班,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郑志宏自1995年起在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十几年间,公司在其身上投入的培训费用(含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其辞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52.5余万元,此外,他应向公司返还多发给他的工资及一次性车贴、医疗包干费等福利待遇共计4.7万余元,两项共计1257万余元。

  郑志宏:公司提出的高额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既然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不承认与我有关系,而2005年9月27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才成立,那么计算培训费也只应从2005年9月27日开始。计算,可2005年9月27日我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之前已经获得机长和飞行教员资格,不存在地培训的问题。且公司在计算赔偿费用时“水份”太大,副驾驶是机组必备成员,可公司竟然把我作为副驾驶的正常工作时间算作培训或带飞时间,国家明令禁止在载客飞机上进行带飞,如果公司把正常飞行时间算作带飞时间属严重违法。

  郑志宏是否应禁飞3年?

  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郑志宏从事的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掌握了大量公司的商业秘密,也通过公司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了大量高度机密的执业技能。因此,郑志宏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年内,不能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郑志宏:飞行员所掌握的飞行专业技能与商业秘密完全没有关系,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最有说服力的是,2005年5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根据该意见,飞行员的流动是合法的,也是得到国家允许的,如果飞行员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五部委不可能下发该文件。且根据相关规定,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定,但公司与我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我更不负有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公司要求我承担辞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任何依据。

  ●新闻链接:相关新闻

  飞行员稀缺困扰民航业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集中反映了中国民航业的人才紧缺问题。

  据预测,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2300架新飞机,成为全球第二大航空市场。但目前,我国民航飞行员总数仅在1万人左右,以此推算,未来六七年内,中国必须培养出6500名飞行员才能满足需求。

  记者了解到,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普通飞行员,航空公司需要投入的费用在50万至70万元;而要把一名普通飞行员培养成机长,则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耗时10年。

  目前,飞行员已成为中国稀缺人才,加之各航空公司间待遇差别拉大,飞行员的流动性有所增加。针对日益增多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纠纷,民航总局等5部委已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明确飞行员的“新东家”要参照70万至2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老东家”支付费用,跳槽飞行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将被禁止飞行。

  ●新闻链接:相关新闻

  ●2004年6月,海航集团控股的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国有航空)14名飞行员集体向公司提交辞职书投奔奥凯航空公司(民营航空),赔偿金由奥凯和海航协商后解决;

  ●2004年7月12日,东航江苏分公司(国有航空)2名机长提出辞职,法院判决他们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

  ●2004年11月,海航一飞行员提出辞职,今年8月20日转签鹰联航空(民营航空),鹰联航空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赔偿款给海航;

  ●2005年4月,厦门航空公司(国有航空)一飞行员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日加班费、违约金和其他赔偿共计135万余元。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赔偿323万余元。最终仲裁委裁定飞行员辞职无效,要求其支付公司120万余元;

  ●2006年11月17日,东航总部与东星航空(民营航空)签订协议,22名飞行员“转会”东星航空,每人“转会费”210万元,加上安置费,每人则高达300万元;

  ●东航武汉公司13名飞行员跳槽,遭到公司索赔1亿500万元。8月13日,湖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3名飞行员应向东航武汉公司支付总计929万多元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周晓晖 实习生 彭晓娴/文 本报记者 王炳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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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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