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二审开庭
歌手孙楠要求赔偿289万元 本报济南8月16日电歌手孙楠状告某手机厂家侵犯其著作权一案,昨天在山东省高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
2006年底,孙楠委托律师将生产某款手机的某通信公司和曲阜一家销售该款手机的销售商告上法庭,声称该音乐手机在出厂时就预先内置了20首歌曲,其中一首为孙楠演唱,但并未经孙楠同意,也未支付相关的使用费,因而索赔289万元。济宁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决手机厂家赔偿50万元。但原被告均对该判决不满,双双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激烈。要计算损失就必须先弄清该款手机的产量。孙楠方一审中提交了一份证据,根据信息产业部网站上该手机机身码的备案号,得出该手机产量为142万部。对此,手机厂家辩称,备案数量是理论上的最大产量,实践中,手机产量无一例外地少于备案数量。他们向法庭提交一份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手机申请进网的数量一共是14万2千部。有申请进网的标志才能销售,表明手机最大产量为14万2千部。孙楠方则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提出在发一枚进网标志的同时,允许厂家自己打印9枚进网标志。手机厂家表示,一部手机只有一枚许可标志是常识,1比9的比例从未听过。
除了手机数量外,每首歌曲的价格也成为案件争论焦点。孙楠方提出,某网站上孙楠曲目的下载价格为4元/首,因此目前在手机铃声下载方面的市场价格也应按4元/首计价,排除词曲作者费用外,孙楠作为表演者,按2元/首来计费已属很低的范围,并不过分。手机厂家则认为,仅凭一个网站上的一条声明就认定歌曲下载价格为4元/首,过于牵强。手机内置歌曲和从网站上下载歌曲根本不是一回事,没有可比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布的标准是每首歌曲0.12元。
法庭当庭未作出判决,该案将择日宣判。
吴怡 肖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