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代言另一品牌同类产品
香港艺人张柏芝被判违约 本报广州8月16日电今天下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自治区梧州市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诉香港艺人张柏芝违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柏芝被判违约,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4日,原告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在广州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合同规定:张柏芝由2002年11月9日起,代言原告旗下两款瘦身产品,合同期2年,在此期间,张柏芝不得与任何品牌签订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合约签订后,张柏芝在广州为原告拍摄了广告,履行了合同。2003年9月、10月期间,张柏芝的形象开始出现在北京部分媒体上的婷美瘦暖内衣广告中。原告认为,张柏芝违反了双方合同条款,已构成严重违约,于是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柏芝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约约定,在合约期内,张柏芝不得与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其他任何类型产品广告均可接拍。如果允许张柏芝再为同类功效产品做广告,将会分散消费者注意力,降低购买欲望,无法达到广告合同目的。因此,“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是指同类功效的同类商品。事实上,当张柏芝同时为索芙特腹部苗条霜和婷美瘦暖内衣做广告时,消费者无从得知张柏芝纤瘦的腰腹是索芙特腹部苗条霜所致,还是婷美瘦暖内衣所致。所以,法院认为张柏芝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对于赔偿问题,该法院认为,张柏芝虽构成违约,但该广告合约中没有违约金条款,原告要求张柏芝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必须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存在。现原告并未举证,所以原告要求酌定200万经济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本案也不属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法院无权酌情判决被告张柏芝赔偿原告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200万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今天的宣判,张柏芝并未到场。据了解,张柏芝与原告广西自治区梧州市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索芙特集团有限公司的纠纷由来已久。2004年,张柏芝曾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4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游春亮高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