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医院违反相关规定成为被告。日前,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严女士43万余元。
严女士因右中腹疼痛7年有余,于2003年12月入住平湖第一人民
医院,经腹部CT检查为十二指肠降段肠壁肿瘤、十二指肠升段多发性
憩室。
胃镜检查为浅表性胃炎。同月21日,医院为严女士全身麻醉,
并进行了胰十二指肠切除手术。但是在手术中,严女士除了胰脏和十
二指肠被切除外,同时被切除的还有空肠上段、半胃和胆囊。
手术第二天,严女士出现血糖增高的症状。出院后,经医生诊断
为胰源性糖尿病,同时,严女士还患有脂肪肝等症状。2004年12月,
严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间,该案曾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
定,结果分别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和构成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严女士的律师、上海海达律师事务所的唐建立
和卢意光两位律师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对严女士
与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获法院的支持。2006年10月,中华
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平湖第一人民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
对疑难、重大手术病例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方案选择草率;2、手
术专家(术者)会诊意见无文字记录;3、术前未将手术可能的并发
症向患方充分告知,如术后糖尿病、消化功能障碍等过错,与患者的
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所患“环状胰腺”较为罕见,术前病
史7年,诊断存在难度,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严女士包括医疗
费、残疾补助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3万余元。对于严女士
提出的今后医疗所需费用,因尚未发生,法院未支持,待日后发生后,
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