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石家庄市地图册》刚问世就被指“不具法律效力”
本报石家庄8月19日电 记者马竞曹天健由河北省制图院编制的《石家庄市地图册》于近日出版发行,但此地图册刚刚面世就遇上了“官司”。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认为,该地图册出版之前未经其审核,且图册中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部分多处出现错误。8月16日,石家庄市地名办发表声明称:“河北省制图院编制出版的《石家庄市地图册》中所有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石家庄市地名办有关人员介绍,河北省制图院编制出版发行的《石家庄市地图册》,其行政区域界线标注和街路、生活居住区、公园、桥梁、大型建筑物等地名标准名称出现多处错误。
例如:石家庄市所辖的正定县在新乐市境内有两块“飞地”,分别是正民庄和完民庄,该图册却将完民庄和正民庄标注在新乐市;慈河中心线是灵寿县和行唐县两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而在该图册中,灵寿县和行唐县的地图分别将行政区域界线标注在慈河对岸,也就是说两县都可“认为”整个慈河是自己的。除此之外,将某街误标为某路,不使用居住小区标准名称等也比比皆是。另有“上城”、“梅迪雅居”、“优盘”、“在水一方”等均为非法地名,不符合地名命名的相关法规要求。按照有关地名法规,经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自批准之日起社会各界在使用相应主体名称时均以政府发布的标准地名为准。
为此,石市地名办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法规,于8月13日函告河北省制图院,责成该院立即停止发行《石家庄市地图册》,待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等资料通过审查后,再予以发行。而目前省制图院尚未停止发行该图册。
据河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经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均要以标准地名为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地名。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