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管理,带来“准生”难题
《条例》颁布之初,曾有人乐观地预测,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将投入公益事业,非公募性基金会将蓬勃发展,未来中国最具实力的基金会将是由私人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然而,在《条例》施行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非公募基金会有所发展,但是并没有如预期的那样“一拥而上”。
行内专家认为,这固然是因为企业、个人对非公募基金会这一新生事物缺乏认知与了解,处于观望阶段;但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政策因素,《条例》虽然允许企业和个人设立自己的基金会,但前提是必须找到业务主管部门。恰恰是这一条,让很多非公募基金会“难产”。
根据目前的规定,我国的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要成立基金会,必须找到一个主管部门才有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但是,很多公益相关领域没有对应的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有些可以找到对应部门,但出于利益或者是责任的考虑,很多政府部门态度保守,这些都使得基金会寻找主管单位的难度加大。
民政部不仅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也是10家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中7家都是非公募基金会,包括新近成立的南都公益基金会。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不仅需要负责基金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年检初审,更需要对其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把关,帮助基金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所以,尽管有民政部带头,愿意为“非亲非故”的基金会担起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并不算多。
行内人士认为,尽管未能取得预期的发展,但是客观地说,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在这一两年内还是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条例》颁布以后,新登记的基金会已经以非公募为主。
“非公募”,更需政府监管
公募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公众募捐,自然需要公众监督其资金使用、项目运作,非公募基金会不向公众劝募,是否就没有公开透明的义务?
“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非公募基金会监管更严。”邓国胜说,因为公募基金会自有公众用脚投票,市场会淘汰没有公信的公募基金会。而非公募基金会由于缺乏公众的监督,反而更需要政府的监管。虽然非公募基金会没有用公众的钱,但它享受了减免税的待遇,因此,不仅出资人,包括政府、媒体和社会,都应该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
其实,国务院颁布的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无论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在从事公益活动时,都应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都有责任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监管。
日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布了基金会2006年年度检查第一批合格名单,首批56家基金会通过年检,包括“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等9家非公募基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否“公募”,基金会都必须参加年检。去年是对基金会进行年检的第一年,处在新旧法规的交替之中;从今年开始,年检逐年靠近《条例》规定,检查将更为严格。通过年检后的基金会,还要把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登在指定媒体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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