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许同学找来“枪手”替考被学校开除
自称并未事先与替考者“预谋”后向校方和市教委申诉未果
作弊被开除大学生告市教委败诉
法院认为不管是否存在事先预谋只要本人明知即可认定存在替考行为
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女大学生杨影(化名)因在大学英语补考中默许同学找来“枪手”代替自己考试,结果被校方开除。
记者上午获悉,这起学生作弊事件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市一中院认为市教委对该事件的认定事实清楚,据此判令杨影败诉。
事件回溯
2006年6月9日,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所组织的大学英语第二次补考中,杨影没有参加考试,而是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结果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此后,校方在《考场作弊记录》中认定杨影的行为属于找人替考,杨影签字予以确认。
3天后,杨影写了《关于我英语补考替考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我对英语补考替考的认识》两份材料,承认她曾同意由他人替考,并表示承认错误。
次日,学校向杨影送达了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她开除学籍的处分。杨影不服该处分决定,于是向校方提出申诉,请求复查,但学校仍对原处理决定予以维持。
随后,杨影又向市教委提出申诉。2006年7月12日,市教委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维持学校作出的开除杨影学籍的处分决定。
杨影遂将市教委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处理决定,但被一审法院驳回。
之后,杨影带着三份奖状和一份就业协议书又提起了上诉。
庭审交锋
杨影表示,她在校期间的表现是积极的,而且如果没受到处分的话,她已经有工作单位了。
除此之外,杨影还提出,替考是由被替考人与替考人预先合谋而采取的作弊行为,性质要比单人作弊严重,因此被列入开除学籍的情形。
杨影说,事发当天,她的同学张某只是告诉她不用参加考试了,有人会去替考,她跟替考人根本不认识,也不存在“预先合谋”,因此市教委维持学校的开除处分决定是错误的。
对此,市教委在庭审中拿出一份证据,即杨影在事发后所写的“情况说明”,其中记载同学张某见杨影对考试没有把握,便提出找人替考。杨影当时犹豫不决,但她担心自己真的考不过,于是“半推半就”地同意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生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作弊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只要确实存在本人未参加考试而由他人代替且本人明知的事实,即可认定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作弊行为”。至于本人与替考者是否存在共谋行为,并非该条适用的必要条件。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市教委认定杨影存在“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作弊行为”而作出的维持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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