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残疾人朋友在出行方面都有和阮女士相同的遭遇。除地铁之外,还有公交车,一些售票员宁愿帮忙把轮椅抬上去,也不愿意将无障碍设施打开,理由是太麻烦。 地铁站未使用无障碍设施,致使残疾人无法乘坐地铁。8月16日,北京市民阮女士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购买地铁车票的票款,并对北京地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巧合的是,8月16日正是北京首个“无障碍推动日”。北京也是我国第一个启动“无障碍推动日”的城市。
轮椅出行地铁站受阻 由于肢体残疾,51岁的退休职工阮女士平时完全依赖轮椅行走。8月15日,阮女士坐轮椅来到北京地铁公主坟站,欲搭乘地铁外出。由于地铁站的各入口均未设置缘石坡道或坡道,也没有安装斜挂式或垂直式电梯等无障碍设施,阮女士的轮椅几经努力均无法到达地铁站台,无奈之中,她只得放弃出行计划。
阮女士一直都对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充满了期待,但此次遭遇让她的心情感到格外沉重。早在2001年,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发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既然相关规定已发布多年,为何至今仍未实施呢?
阮女士认为,社会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是使得残疾人迈出平等、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地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方式,更应该提供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的出行扫除阻碍提供便利。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无障碍设施,无形中剥夺了残疾人应有的乘坐地铁的权利。为了让自己和其他残疾人能够乘坐地铁出行,阮女士委托律师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高楼,需安装电梯;街道,需设置路灯。任何人的权利实现和能力发挥都离不开社会的补偿条件。残疾人也同样需要社会提供的补偿条件,需要社会提供的无障碍设施以融入社会。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这是阮女士诉状中的一段话。她告诉记者,希望通过自己的诉讼,使得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也提醒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部门,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把对残疾人的关爱落到实处。
无障碍设施改造是地铁运营公司的法定职责 阮女士的代理律师黎雄兵认为,作为地铁设施的实际运营管理者,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等规定,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是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责任人,对地铁线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是其法定职责。
黎雄兵向记者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入;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辨别方向的音响设施;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它也直接影响着城市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阮女士的另一位代理律师李方平认为。
李方平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使得残疾人受益,也为许多老年人、儿童、病弱人群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北京已逐步步入老龄化城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城市,理应重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
期待“无障碍”的理念深入人心 “北京截瘫者之家”创始人文军是一位脊髓损伤导致高位截瘫的残疾人士。他对记者说:“许多残疾人朋友在出行方面都有和阮女士相同的遭遇。除地铁之外,还有公交车,一些售票员宁愿帮忙把轮椅抬上去,也不愿意将无障碍设施打开,理由是太麻烦。”
“中国血友之家”秘书长关涛坐轮椅已有24年。谈及无障碍环境,关涛认为,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是指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则要求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关涛说:“一个人一生中可能不会有肢残,但一定会有衰老的一天。人老了也可能需要轮椅的帮助,所以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仅是残疾人,健康人或许也会用到。无障碍,不仅仅是一种设施,更是一种理念,希望"无障碍"的理念能够早日深入人心。”
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 2001年8月1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正式实施。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
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要求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
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要求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