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璐实习生张妍)近日,部分读者特别是一些企业经营者打电话咨询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有何新的规定。为此,本报专门采访了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王炳瑞。据王炳瑞介绍,《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相比,该法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主要规定了三项措施。
他特别提醒用人单位要高度关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的新规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约权,严格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间、程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约权,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措施包括: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即凡已用工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年内自用工之日起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一年内未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该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