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团伙涉黑案”在兰开审
“黑老大”张东强去年在看守所病亡 12名被告昨日接受法庭调查时集体翻供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8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东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案和胡斌声、刘强、马宗海、岳岭、张明俊、朵海涛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据指控,2004年以来,张东强组织、领导以胡斌声、刘强、马宗海、岳岭、张明俊、朵海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替人讨债、居间调停纠纷、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张东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兰州市长期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肆意伤人,敲诈勒索,欺压残害群众,疯狂作案十数起,其中查实寻衅滋事案1起;故意伤害案5起,造成重伤2人、轻伤4人、轻微伤3人;敲诈勒索案4起;非法持有毒品案2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1起,涉案金额10万余元。查获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小口径子弹9发。
■法庭直击
“黑老大”看守所病亡
在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张东强刑事审查的一份裁定书。张东强,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在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41号401室。
2000年7月6日,张东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1年12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可是,在该案件审查期间,去年8月份,张东强在看守所因病死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按照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裁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被告当庭翻供
黑老大死亡,其他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同程度地对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都作了改变。他们主要否认的有两点。其一,张东强不是他们的老大,互相之间的哥弟称呼只是一种正常的称谓,没有其他特殊含义。其二,他们没有领过“薪水”和其他费用,虽然有过经济往来,但都是借款关系。
两女被告涉嫌性敲诈
押上法庭受审的还有两名女被告。一个叫张虹,一个叫左文。张虹,女,1975年8月14日生,靖远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国有华兴电子机器厂停薪留职工人。左文,女,辽宁省大连市人,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二人涉嫌性敲诈。
2004年11月25日,张东强与胡斌声、刘强、张虹、左文等人经预谋后,指使左文以色相勾引林某,并将林某骗至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一高层住宅内。后张东强又指使他人假冒左文丈夫,以林某与左文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林某人民币28000元。 本报记者 郝冬白
■案件延伸
两年捞“黑钱”10万
在该案庭审期间,记者采访了有关办案人员,了解到该案件的一些内幕。该犯罪组织头目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结构严密,形成以张东强为组织者、领导者,组织成员较多且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张东强对组织成员规定了明确地位和不同的等级,而且层次分明,张东强属于第一层,胡斌声属于第二层,刘强、马耀臣、马宗海属于第三层,其余人属于第四层。在张东强犯罪组织中,地位低的成员一律尊称上级为“哥”,上对下则直呼绰号,而且成员之间从不问对方的姓名,张东强等人直到案发也不知道马宗海、岳岭、张明俊、朵海涛等人的真实姓名。
张东强为维持组织日常的开销和正常运转,在几年的闯荡中,从事了大量替人讨账的违法活动,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两年多来,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共获取所谓报酬10万余元。同时,张东强伙同他人通过经营胁迫手段占有的金柜俱乐部、承包经营相约酒城和鸿森源酒馆等方式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
张东强将获取的大量不义之财主要用于“滋养黑恶”上,该钱款分四部分支出。一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一部分购买手机,作为联络工具,并交纳话费,方便联络;一部分支付组织成员的生活费、发放“奖金”、支付医疗费等;张东强根据“兄弟”们“办事”过程中出力多少、“贡献”大小和在组织中的地位高低,发给不同数额的酬劳。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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