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司法的根本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作为解决民行纠纷的一种尝试和探索,民行申诉和解试图在传统的公力救济程序中引入私力合作机制,以彻底解决社会纠纷。本组文章的推出,将使读者对民行申诉和解的实践价值、法律正当性、人文意义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背景案例 张翠彦系申诉人赵某、张某之女,2002年1月30日到房山区良乡医院看急诊后于当日死于良乡医院。申诉人认为良乡医院对其女死亡负有医疗过错责任,多次向良乡医院及房山区卫生局要求解决此事,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翠彦的尸体一直存放在良乡医院,直到同年6月13日,在良乡医院的要求下,张翠彦的丈夫将张翠彦的尸体取出火化。申诉人于2002年12月3日起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由于尸体已被火化,诉讼中鉴定部门对病历进行鉴定后,认为“现有材料尚不能认定医院诊治过程中存在不当以及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诉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其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此案终审判决生效后,申诉人曾到良乡医院、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哭闹,严重干扰了上述单位的正常工作。申诉人得知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后,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经承办人总结,申诉人的主要申诉理由如下:1.良乡医院处置不当,直接导致了其女儿的死亡。2.在其女儿死亡后,良乡医院没有告知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良乡医院在法庭上出示的病历是伪造的,因此司法鉴定的结果也是不真实的。3.良乡医院告知其尸体解剖可以在一年之内进行,因为申诉人当时没有钱所以就想赶紧凑钱作鉴定,但良乡医院却通知申诉人女婿将尸体取回火化了。申诉人女婿连病都不给申诉人女儿看,且是申诉人将其女儿送进医院的,良乡医院的做法不仅侵犯了申诉人的知情权,而且使申诉人无法作尸体鉴定,因此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在充分调查、了解案情事实后,一分院认为本案提出抗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承办人注意到,良乡医院在处理该纠纷时存在一定瑕疵: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经承办人向市卫生局、房山区公安局调查,良乡医院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内,并没有将张翠彦的尸体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两审法院对此未加以注意。2.在有些事实的认定上,双方当事人的说法截然相反。比如医院说告知了申诉人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和尸体解剖的权利,申诉人却称医院并未告知。
在一分院承办人将上述情况反馈给良乡医院后,良乡医院表示愿意同申诉人和解。在承办人向申诉人解释了法律和本案的情况后,申诉人也同意和解。近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承办人审核了该协议。随后,良乡医院向申诉人支付了1.5万元的抚慰金,申诉人向一分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对一分院为其主持和解表示感谢。良乡医院也十分感谢一分院主持了和解,因为申诉人的闹访已使医院不堪其扰,同时良乡医院表示今后要健全各种制度,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