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天星寨儿童溺死案担责
作者: 龙平川
一座普普通通的集雨节灌池没有给天星寨的村民们带来福音,却吞噬了4个孩子的生命。面对死亡儿童家长的申诉,检察官围绕节灌池展开了深入调查——
家长认为,节灌池设计存在隐患
悲剧发生在天星寨,拥有这个美丽名字的地方三年前被一场灾难击中了。
悲剧并未结束。仅仅相隔18天,7月24日傍晚,5岁的陈庆峰和7岁的徐仁磊在同一个集雨节灌池中溺水死亡。忙完农活回家的村民陈胜、余伶俐夫妇和徐存建、余丽鹃夫妇分别得知自己的孩子出事的消息,顿时绝望了。他们搂着孩子没有呼吸的身体,哭得昏天黑地。一座不大的节灌池,成了天星寨村民的恐惧之地。
谁该为孩子的死担责?家长们在悲痛之余反复寻找问题的答案。
他们认为集雨节灌池是罪魁祸首,因为集雨节灌池的设计修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大竹县水利局、大竹县勘测设计队、大竹县童家乡天星寨村民委员会、大竹县童家乡天星村第五组都应对孩子的死亡负有责任。家长们在与集雨池的设计者、施工者和管理者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他们全部告上了法庭。
接到终审判决书,四个家庭都蒙了
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大竹县法院和达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4名儿童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死者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天星寨村五组系该节灌池的实际产权人、管理人,在使用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防护措施,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相应责任,判决分别赔偿每个死者7605元;大竹县水利局、大竹县勘测设计队与4名儿童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结果意味着,4名儿童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相继溺死在村里的集雨节灌池中,多数被告都不承担责任。而一、二审法院均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判决家长承担90%的责任。
接到终审判决书后,四个家庭都蒙了。节灌池淹死人,却要他们自吞苦果!家长对孩子的死真的该承担那么大的责任吗?当地村民也觉得难以理解。最终,他们把全部希望寄托在申诉上。
抗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家长的申诉,引起了达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辉的重视,他立即指示分管检察长和民行处尽快认真办理。办案检察官认真细致地审查了该案的全部审判卷宗,现场勘察了夺去4个孩子生命的集雨节灌池,随后又对节灌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管理等情况作了深入的调查了解。
主办检察官发现,本案属多因一果的民事纠纷。
首先,本案集雨节灌池在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明显没有达到公共设施的一般安全保障要求。本案事故属相似的频发性事故,不属于偶发的特殊性事故,说明设计不具有普通安全保障功能。设计者大竹县勘测设计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大竹县水利局作为水利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履行起码的安全监督职责和规范义务,对集雨节灌池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集雨池安全保障的主要责任。
其次,法庭收集并作为判决依据的五组村民签字的竣工验收材料,在该材料上签字的五组村民中,有的在该材料所载明的签字时间之前就已经死亡,其他村民也否认曾在该材料上签字,因此,竣工验收材料明显失实,不能证明集雨节灌池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集雨节灌池尚未竣工验收,作为该工程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天星寨村擅自投入使用,对本案事故具有较大过失,应承担较大责任。
综合分析,判决溺死小孩父母承担90%的责任显失公平。作为安全事故,死者家长、集雨节灌池的产权人、管理人天星寨村委会及大竹县水利局、大竹县勘测设计队都有责任。
2005年7月,达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四川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为了尽快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州市检察院民行处专门派人到省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汇报,省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使该案在最短的时间内便抗诉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年底,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目前,经调解,天星寨村委会与死者家长达成了新的补偿协议,由村委会补偿死者家庭每户各2万元人民币。三年过去,饱尝丧失子女之痛的亲人们在精神上得到了些许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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