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或部分金融机构代征网点交税
新车船税10月1日开征
特别注意今年1月1日之后新购车船税额按月份计算 每月40元包括当月
本报讯 (记者 何怡)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新车船税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征收,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地税局表示,鉴于本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刚刚出台,大部分纳税人已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手续,因此暂不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将继续委托部分金融机构代征。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
需注意的是,今年1月1日后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税额按月份计算(包括当月),如今年5月购买的小客应交的税额为320元,计算方法如下:
480元÷12月=40元40元×8个月=320元
纳税人若想咨询有关涉税事宜,可拨打地税热线:12366或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浏览相关专栏。
市地税局要求,单位车辆纳税人应积极做好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纳税人应采用变更后的车船税税源登记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的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
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源信息登记。对于单位车船,纳税人应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载客汽车每年税额标准
大型客车600元
中型客车540元
小型客车480元
微型客车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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