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上课迟到、缺席监考、学生评价也不高,在福州一所民办学校任教的林先生因此被解聘。经过一审二审后,近日,他等来了最终结果:市中院认为学校作出的解聘行为合理合法,但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林先生在2004年6月到这所民办学校工作。
2005年6月29日,他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聘期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
执教期间,林先生上课迟到、缺席监考各一次,均被校方记录在案。2005年1月底,学生上交评价教师表,林先生被评为“讲课太传统,听不懂”,总分67.75分。同年6月下旬,校方以林先生工作不认真,也不胜任为由提前与其解聘,并于6月30日口头通知。
去年9月27日,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工作,并由学校足额支付工资,且赔偿单方解约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
他认为,学校提前解聘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学校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其次,即使是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也应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执教2年多以来,他虽有上课迟到、缺席监考,但只是偶尔过错,并非校规中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
学校方面则认为,林先生迟到、缺席监考均属重大事故,且教学成绩不理想,学生评价不高,为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学校才决定与之提前解约。
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林先生受聘期间的表现及学生评价表明,其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学校提前与之解聘并未违法。但学校在6月30日口头通知林先生被解聘后就停发其7月份的工资,此举违反了法规,应足额补发,并应给予林先生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定校方支付林先生1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7080元。
(责任编辑:潘幸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