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周赞辉 通讯员/穗法宣)日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被告方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下称“省水三局”)未在施工现场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栏,致使9岁的吴开为救一玩伴时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判决省水三局担责八成,即赔偿死者吴开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近24万元。
死者父母索赔29万元
据悉,2005年8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河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以招投标的形式,将番禺龙湾水闸重建工程发包给省水三局施工承建。2005年10月22日14时许,吴开与番禺区龙湾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冉工、高德经过拦河堤时,冉工不慎掉入河中。吴开当即跳入河中去救冉工,当其将冉工托起快游到岸边时,自己却因体力不支而下沉。在高德的大声呼救下,从旁经过的龙湾小学五年级学生卢楚跑来将冉工救起,吴开却未能找到,17时左右,吴开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吴开的父母吴刚和张方英认为,本案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当距闸门100多米远处拦断河流的大型装泥塑料袋全部露出水面时,却没有任何禁止通行的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行人可在上面步行到达对岸,施工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年幼的孩子玩耍溺亡。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他们将省水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295380.97元。
施工方辩称自己没有责任
省水三局辩称,其已在工地设置了相关的警示标志并拉了警示线,还立有“施工重地,闲人免进”的标示牌。吴开是三年级学生,根据其知识水平,应理解上述警示标志,并知道事发工地的危险性,但他擅自进入工地玩耍,导致自身溺水死亡,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事发之日是星期六,吴开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另外,吴开是为救冉工才导致死亡的,如果要追究赔偿责任的话,也应直接向冉工的父母提出索赔。
警示标志和防护栏事后补
据省水三局第七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廖伟雄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因为该拦水坝还没有搞好,按公司的计划是将拦水坝填高后将其围起来的……我是省水三局的副经理,负责石龙围水利工程项目,我公司在龙湾水闸工地拦水坝上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而且,省水三局向法庭提供的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照片没有显示拍摄日期。
法院经核实调查后,确认事发时被告未在上述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照片上所显示的设置是“事发后补救避责而设”。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吴开在其施工现场溺水身亡,但却直接导致冉工出现了人身危险,吴开为救助冉工而死亡的后果,死者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吴开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两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吴开的死亡后果应自负20%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省水三局赔偿原告吴刚、张方英239504.7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6103元由省水三局承担。(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谁的证明力大就信谁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警示和安全防护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经过核实调查,认为原告方的证明力较大。
因此,就吴开英勇救人溺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作为施工单位,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在事发后也未及时派工作人员对溺水的吴开进行救助,应对吴开的死亡后果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