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18万元 “偷拍狂”一审被判6年
新报讯 【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徐德利】 一刚出狱的男子购买全套“先进设备”偷拍他人,几个月内敲诈勒索现金18万余元,被一审法院判刑6年。
2005年7月,刚出狱不久的孙林购买了针孔摄像头、无线发射器、接收器、摄像机、电脑等设备,想在洗浴场所内偷拍他人,以此敲诈牟利。
下午,孙林通过在一洗浴中心的单间内事先安装的彩色遥控摄录设备,将被害人林海和王红发生关系的情况秘密摄录,随后驾车尾随林海确定他的地址。然后将装有复制偷拍内容的光盘及字条的信封,贴在林海的汽车挡风玻璃上,以不购买光盘就邮寄给双方家庭及单位的方式相威胁索要钱财,林海被迫将3.5万元汇入他的指定账户中。
到今年2月被抓获归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孙林以同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现金达1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孙林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6年。(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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