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程刚崔丽)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在将城乡规划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听取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原来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部分地方干部提出,草案上述规定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经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规划,如果上级政府不批准或加以修改,就会出现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与上级政府关系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对这个涉及国家体制的问题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制定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职责,应由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级政府审批;同时,为了增强规划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适应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地方政府在将有关规划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听取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情况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