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积极探索创立农村地区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去年以来先后对14起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既保证了司法公正,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维护了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
去年9月8日下午,姜某驾机动车与行人桑某相撞,造成桑某当场死亡,姜某弃车逃逸。经现场勘验,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11日到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肇事方姜某主动与死者家属接触,积极筹钱支付赔偿款9万元,并主动承担日后照料死者父母的责任,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死者家属提出书面申请,表示不再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作为司法机关,检察院应如何处理该案?姜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筹钱赔偿被害方损失,一再向被害方道歉和悔过,并获得了被害方谅解;被害方也一再表示不希望再看到另一家庭也因此陷入灾难,希望对姜某从轻处罚。此外,检察官了解到姜某上有老下有小,一家人的生计全靠他在外面跑运输贴补家用。如果对他采取逮捕措施,对于修补犯罪方与被害方之间的关系无多大益处,还可能因逮捕而对嫌疑人的教育改造不利,引发嫌疑人家庭生活困顿。
在核实双方系真实和解的情况下,禹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