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今天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三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新增加的规定。
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政府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相应的预防调控措施,是必要的,本法应对此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律委对草案作出了修改。
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从现实需要看,本法有必要对民族地区的就业促进问题作出规定,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法律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
此外,原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仅通过信贷政策促进就业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予金融政策支持。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同时,增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