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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图)

  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近些年来,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时一地一个部门所能解决,它需要长期的社会综合治理。记者近日从有关渠道获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特别引进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一个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
少年法庭宣传画

  本报记者 张有义 申欣旺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程序

  8月21日,由公安部法制局和公安大学主办的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特别针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说,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对其家庭情况、未成年人一贯表现、家庭或学校是否具备取保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估,然后决定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如认为需要逮捕,除应提供其犯罪事实证据外,还应提供其必须逮捕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作专门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中,分散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别程序。

  正如朱孝清副检察长针对未成年人所坚持的意见一样,与会专家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设专门章节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

  首先是侦查程序。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同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相比,有以下三点不同:

  一、更为广泛的证明对象

  在侦查中贯彻全面调查原则,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范围会比成年人案件更广泛些,除了查明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以外,还必须对未成年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促成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以及智力、性格、习惯等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二、更为慎重和多种形式的强制措施

  在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更加严格。尤其是对可捕可不捕的,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适用逮捕。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尽可能地采取较轻的强制措施,尤其是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措施,如交付父母、监护人看管,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担保可以多加采用。如果需要逮捕,应当与成年嫌疑人分别看管。

  三、较为灵活和缓和的传唤和讯问程序

  讯问未成年嫌疑人,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甚至应当通知受委托的律师到场。

  这样做能起到稳定嫌疑人的情绪,并随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的作用,有利于抓住时机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除了侦查程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见中,还重点考虑了,在专门的章节中,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程序,都要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统一规范。

  如果司法程序日臻完备,再加上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教育等社会预防教育措施的完善和成熟,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形成。

  更具感化力的未成年人管教场所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座落在团河农场,地处北京南五环外。

  8月23日,本报记者来到这家未管所。远远地看见监狱大门前簇拥着一群人,他们告诉记者,今天是“接见”的日子,家长们都迫不及待地希望看到自己的子女。他们避免用“探监”这个词,因为这里只关押北京市所有的未成年犯。

  未管所副所长金花反复向记者强调:“孩子有很强的可塑性,未管所对他们进行各种教育,其中最主要的是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其中文化课不仅“希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也希望能够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比如,在全日制文化教育中增设了“中华传统文化课”,如《弟子规》、《三字经》、《论语》等课程。金花认为:这样的课程能让他们学会如何正确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

  未管所的课程从初中开始设置,也分年级。但金花坦言,目前面临种种困难。“从办学主体上看,监狱法规定监狱教育应纳入地方教育规划,但目前我们还没有很好地衔接。从学历上看,我们的监狱教育还没有办法给他们发正规的学历证书;从经费上看,目前仍是我们自筹经费请专业教师来讲课。”

  “很多孩子犯罪都是一念之差,他们多数本性善良”,“我们全社会都需要来关心他们”,“但目前的问题是"关心青少年"的口号喊的很响,实际性的保护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跟上”。

  在金花的带领下,记者来到监区和孩子们当面进行交流。

  刚踏入监区,高墙电网,记者感到一种莫名的不安。

  记者想去看看接见的场面。

  屋子不大,用一米多一点的木板分成一格一格的区域,每个区域里面有一张桌子四把椅子。这样在里面就能感觉有自我的空间。金副所长告诉记者,在这里接见分成三个等级:一种是亲情型,家长可以带着子女在餐厅一起吃饭;稍微差一点的则是记者看到的这种温馨型的,虽然不能一起吃饭,却可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谈话,吃零食;而次级的则是普通型的,一排凳子,家人相对坐在一起聊天。

  决定能享有什么样的接见方式,则取决于在未管所里面的改造表现。每个人有自己的积分,积分多的可以享受亲情型接见,而相对少的则只能够是普通型的。积分的项目很多,在内部刊物上投稿发表了,可以加分;在各项活动中获奖的,也可以加分;从文化课到卫生,方方面面都可以积分。表现好的,不仅在每月的接见上可以享受到他们看来最好的待遇,还能够参加未管所寒、暑假开展的“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充分发挥了激励与亲情感化的作用。

  几个区域已经有人一边吃着父母买的零食,一边亲切地交谈,而中间则是等着买零食的队伍。为了防止家长从外面带一些影响监管安全的东西进来,少管所开设了狱内平价超市,不允许带任何东西到监区里面去(书籍除外)。

  整个未管所一共有十几名女未成年犯。上楼就看到7个女孩坐在小凳子上一起唱歌,现在是暑假,但负责监护的女警官每天组织开展一些活动。

  女警官告诉记者,还有几名去参观奥运场馆“鸟巢”了。

  听到这个,剩下的女孩都表露出羡慕的神情,其中一个调皮地向金花副所长说,我们也想去,金花拍拍她的肩膀笑道,那就好好干争取多得分。

  第一个女孩告诉记者,她因为强奸罪于4年前进来的,被判了10年,那时候她17岁。这个罪名和一个文静的小女孩,记者怎么也联系不到一块。她也羞涩的低下了头。她在家是乖乖女,特别听话,但到学校里面就和社会上的朋友一起,上网,去酒吧、迪厅等成人娱乐场所,那是他们的江湖,觉得那样的生活特别开心。犯罪是因为把自己的女同学带出去,被与她一起的男生强奸了,她是共同犯。

  她旁边的则是一个“大姐大”,因为在学校打架厉害,很多人都服她,到她这里来寻求庇护。她是因为抢劫进来的。刚开始就是借钱,但不还。这样来钱容易,被“借”的人也少有拒绝,一来二往,就觉得这是正常的事情了。事发的一次是因为被“借”的那个学生在家偷钱给她们,被家长发现了。

  还有两个女孩也是因为抢劫和抢劫伤害被判刑的,另外两个则是故意伤害。记者发现,她们7人之间单亲家庭的占5个,而在接下来和5个男少年犯的交谈中发现,单亲家庭的有4个。7个女少年犯中,没有进过网吧的只有一人,而女孩子中竟然多达4人看过黄色录像,而且有的是和男生一起看;有的则反映,到网吧,老板会主动让他们看。

  金花认为,“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很重要,现在的网吧、娱乐场所什么都有,对未成年人应有好的保护措施,现在性犯罪已跃居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位,仅次于财产型犯罪,这和社会文化环境有很大的关系”。

  研究未成年犯罪的专家对金花的观点表示赞同:“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社会环境至关重要,全社会应该创造一个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最大程度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这位专家也认为,“北京未管所人性化的做法非常好,让未成年犯在一个富有人情味、人性化的环境中,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制度性矫正预防青少年犯罪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要科学客观的判断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不要过份渲染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犯罪的比例不到10%;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呈上升趋势。”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佟丽华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问题是,未成年人有了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时候怎样矫治。美国在1999年的时候,青少年犯罪(包括未成年人)为167.3万件,而中国不足10万件,但这并不是说明美国的青少年犯罪严重。美国青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对任何不良行为都要矫正,都算到这个范畴中来了。

  而中国的问题则是,在犯罪之前,没有制度性的矫正措施。目前面临最大的挑战是发展矫治制度,避免不良行为继续恶化为犯罪。

  “但目前最重要的是,我们不知道未成年人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佟丽华说,“我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官员根本不知道在本辖区内有多少孩子受到侵害,受到何种侵害,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情况如何,都有何种不良行为,等等,基本情况都说不上来,这种局面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在基层处于很薄弱的局面。如果不了解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根本就谈不上预防。这个"普查"不搞好,一切问题都无从说起”。佟丽华认为,这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问题的基础。

  他给出了一个简洁而便于操作的办法,“这个工作有很好的基础,我们在农村有村委会、在城市有社区居委会,他们对于本社区、本村的情况都很熟悉,谁家的孩子经常受到侵害、谁家的孩子喜欢打架,谁家的孩子在流浪等等情况看得都非常清楚,他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分门别类的进行登记,逐级上报到乡里再到县里,就会有一个详细的统计,就可以知道:有多少孩子被父母虐待,有多少孩子需要救助,等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对症下药。比如,父母经常打骂孩子,相应的办法可以采取父母培训班;如果出现贫困家庭子女辍学、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进监狱造成孩子流浪,这种情况政府就可以进行救助”。

  佟丽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里有一个理念,要强调救助。现在正在加强救助管理,农村的孩子流浪到城市进行救助,这个成本就会很大,一年至少要1万元,而如果在农村就地救助的话,就不会出现其他问题,而成本也很低,2000元就够了,效果还会很好。”

  “如果父母特别坏,比如有父母强迫女儿卖淫,经常虐待子女等这种情况,或者不承担监护责任,那么法律就要发挥作用,惩罚这样的父母。”佟丽华说。

  期待完善少年审判制度

  “"要犯罪就在14岁以前","等到14周岁以上再处理",这两句话是部分青少年和公安人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错误认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康树华针对刑法中,刑事犯罪年龄界限和犯罪低龄化的倾向提出,“我国目前应当制定少年刑法,增加新的罪名,并创建少年法院,制定少年法院法,以破除当前存在的诸多漏洞,这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少年审判探索的早期阶段,“寓教于审”主要是通过设定专门的法庭教育程序进行,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之后专门用一段时间对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然而,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使得很多人质疑少年审判中的“寓教于审”原则,认为“寓教于审”过时了,是“有罪推定”,法官就是坐堂审、坐堂判,教育职能是没有必要了。

  尚秀云———“全国十杰法官”,也是电影《法官妈妈》的原形。她非常重视庭审教育,指出坚持“庭审教育”仍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

  尚秀云认为,在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老师、亲友也应邀到庭参加帮教,因此开庭审判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最好时机。在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增加一个专为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设立的教育阶段。这个阶段的教育主要是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位上的老师、亲友等共同担任教育的导师。

  我国的少年审判机构最早应当是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的少年合议庭。1987年7月,该区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于该区的少年法庭工作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召开会议,在全国推广这一经验做法。自此,适合当地特点的不同形式的少年审判模式在全国纷纷建立,其中有专人负责、合议庭、少年审判庭、指定管辖四种模式。

  但也有专家指出,少年刑事审判往往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刑事案件较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普遍感到“吃不饱”。从而导致相当一部分少年法庭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往往还要审理大量自诉案件以及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湮没了少年法庭的特色,更妨碍了少年法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作用的发挥。

  案源不足,工作再没有少年法庭的特色,加上1997年的“三定”方案和2000年开始的法院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中均没有明确保留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这两次改革中,不少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被撤销或合并了。据统计,2004年全国少年法庭有2400多个,比1994年减少了近1000个。

  另外,刑事审判庭强调的是公正与效率,而少年法庭强调的是教育。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王牧教授指出,我国是把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与处理成年人犯罪问题放在同一个法律中规定的,尽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进行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实体上的从、减、免,程序上的特殊保护),但是,这只是“量”上的区别,仍然是不合适、不合理的。经验、条件、客观情况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决定少年法院的建设是大趋势,现在最大的阻碍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独立的少年立法、司法的体系和机构。

  职业教育:让更多青少年拥有希望

  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调查,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多始于初中,特别是初二阶段。这些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年龄小,且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多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据央视报道,我国自2006年开始计划在六年内每年投资10亿元,重点建设1000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和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力争到2010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稳定高校招生规模的同时,要加强对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各种形式的成人和继续教育,为国民提供多样化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分流社会闲散又无一技之长的青少年,让他们能够在介绍职业教育后,步入正常的成长轨道,从而避免沾染不良社会习气,走上犯罪道路。

  佟丽华告诉本报记者,他在今年了解到,对职业中学学生的奖励和补贴,达到90%的学生受益,这能够鼓励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就读职业中学,发展职业教育很重要。“到职业学校去不仅能学到一技之长,还能防止出现失控状态,避免走上犯罪道路。强化职业教育,可以使得未成年人处于监督管理之中。”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征

  1、作案人员构成:低龄化情况突出,失学、辍学学生占相当比例。

  2、犯罪类型:侵财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抢劫、抢夺作案人数增势明显。据统计,从2001年至2005年,公安机关抓获的侵财类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作案人数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80%以上。

  3、教育改造:具有反复性特点,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的少年犯过去只是“一面手”,从改造场所出来后,反倒变成了“多面手”,所犯新罪往往比以前所犯严重得多,而且犯罪类型也有扩展的趋势。

  4、犯罪原因:不良家庭是青少年心理扭曲的主要原因。而暴力游戏也成为青少年身心的另类杀手。据了解,目前80%的游戏软件产品来自境外,很多涉及暴力、色情等,在游戏玩家中青少年是主体。

  二、2001年-2005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

  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003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13%。2003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887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93%。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0086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17%。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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