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孙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就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科技部部长万钢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科研院所是科技人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研发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万钢介绍,为保障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根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
8月25日,实施14年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最大突破是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法律,包括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等。此外,还规定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效益;加强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