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法国检察院的职权,我们首先会惊讶于其多样性及繁杂性。其中,一部分职权源于习惯,一部分是从法律的基本原则中演绎出的,还有一部分由大量的、分散的法律文件所规定。其所有权能按活动的领域,可分为在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内的职权;按行使职权的方法,可分为起诉、建议和监督;按追求的目标,可分为保护、监控和管理。
我们还注意到,近几十年来,随着法国国家法律体系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司法独立、透明及个人平等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司法官管理体制上的变革,检察院的职权也在不断地调整,原来繁重而多样的行政任务已日益趋向简单化和减轻化。
检察官作为与法官相对应的司法官员,其职责就是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和对社会秩序的尊重。该职责存在于所有的司法体系中,但其功能和角色在普通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中是不同的。这里主要介绍其在普通法院体系中的职责。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启动追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负责提起公诉并请求适用法律,负责保障司法判决的执行”。
适用刑事和解。在犯有违警罪或轻罪的行为人认罪的情况下,检察官可直接或通过其委托人向其建议适用刑事和解并提出具体措施,若行为人同意,则检察官向轻罪法院的审判长提出申请,通过简短的开庭作出裁定使之生效,至此不再提起公诉。
建议具体刑罚。对于违警罪和部分轻罪,即使检察官决定进行追诉,如被告人认罪,检察官有权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建议执行某种刑罚。如果这个减轻的刑罚被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官将此告知轻罪法院的审判长,由法官作出裁定确认该刑罚建议。
决定不起诉。适应当时当地的犯罪情况,对一些案件决定不起诉并采取刑罚替代措施。当然,法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都有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制约。
提起公诉并出庭。一旦决定提出公诉,检察官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预审法官审查或是直接提交法庭审判,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法庭辩论,提出量刑请求。在法庭上其发言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审查。
提出上诉。检察官有权在判决做出后十天内提出上诉,如果超过该期限或检察官认为不应上诉的,检察长还有权在两个月内提出上诉。
执行刑罚。检察官确保和监督判决是否及时、有效地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其与司法警察、宪兵、监狱部门、法院的执行法官、国家犯罪档案部门、各省的国库主计官、市长、省长和国家服务办公室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
指挥和监督司法警察。共和国检察官有权根据刑事法律,采取一切其认为必须的措施寻找并追诉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其管辖范围内指挥司法警察的活动。
预防犯罪。检察院参与各项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和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市长、省长、省议会议长合作。所有的共和国检察官在制定当地的刑事政策时,都包含了预防犯罪部分。
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近三十年来,检察院不断扩大职权,在民事诉讼领域获得了重要的知情权,并通过多种方式参加诉讼,如起诉、提供适用法律意见并予以监督等等。
作为主当事人。除因公共秩序遭到损害而起诉外,检察官还有权提起以下目的的诉讼:撤销或修正错误的民事登记、宣布失踪、宣布婚姻无效、教育性帮助、收养、对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决定精神病人的安置、关于姓氏的争议、改变户籍证明、对企业或社团的司法矫正或财产清算、解散社团或行业工会组织、宣告不具有法国国籍或该法国国籍尚存争议等。
作为从当事人。更多情况下,检察官是作为从当事人介入民事诉讼,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简单地加入到诉讼中,参与庭审只是为了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其参与诉讼的范围有法律规定和法庭认为需要两种。
代表某些个人或政府机构。检察院还承担着作为某些个人和政府机构法律代表人的职责,这时她不再代表公共利益,而是作为某些个人或机构的委托人,作为主当事人参与诉讼。如介入权限冲突案件、代表公立学校追讨膳宿费等。
监督民事判决的执行。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赋予检察院帮助债权人的责任。在负责执行的人员的申请下,检察院须提供其掌握的债务人的地址和账号、其雇主和机构的地址等,这对检察院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由于检察官们多忙于刑事案件,故在民事诉讼中难以投入大量精力,充分履行职责。
(作者单位:南京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