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当向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范的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根据该办法,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如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等情况,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办法还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建立回避制度。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出现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等情形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