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梁有华 特约通讯员/唐春梅)记者从清远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佛冈一宗酒店蒸汽房漏电致人死亡的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酒店负20%的责任,销售商承担80%的责任。
据了解,2004年12月6日下午,顾客黄某在佛冈县某温泉酒店使用蒸汽房时发现蒸汽房漏电,服务员前来检查时不慎触电,黄某急忙上前拉开服务员,却造成自己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某家属与酒店达成赔偿协议,由酒店赔偿黄某家属477048元(包括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酒店的38套由佛山市高明某浴室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牌电脑蒸汽淋浴房,都是2004年6月在佛冈县石角镇某家具店(由郑某经营)购买,并由郑某负责安装及调试。为此,酒店与销售商郑某及浴室家具公司协商赔偿及退货,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酒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查明事故原因,法院委托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牌蒸汽房的质量、安装等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该蒸汽房的标志和说明、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接地措施项目不符合家用电器标准要求,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潜在因素。二、酒店浴室中的电源三脚插座及连接到蒸汽房电源的三脚插座中的接地端没有与酒店的接地网相连接,失去了对人身触电保护的作用。三、安装方在安装蒸汽房时,把供蒸汽房用电的三脚插头直接插入用电缆外接的三脚插座中,而此电源三脚插座只接有相线和中线,没有接地线,使得蒸汽房没有保护接地。与蒸汽房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不相符。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诉讼中,酒店选择向产品销售商郑某要求赔偿。
清远中院二审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导致黄某死亡的原因虽与产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酒店的漏电保护装置在发生事故时没有发挥保护作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酒店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由于只是对其中一个蒸汽房进行了检测,没有证据证明其它37套蒸汽房不合格,因此对37套蒸汽房郑某不承担退货责任。如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可另案起诉。最终,二审判决郑某赔偿112597.19元给酒店,同时将不合格的蒸汽房予以退货。
由于蒸汽房是不合格产品,这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因此,郑某支付了赔偿金后,可向生产者某浴室家具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