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企业职代会职权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应坚持企业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本报讯(记者王娇萍)国资委日前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并明确要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
这是记者从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的。
据悉,该《意见》分7个部分对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职代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利和义务,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职代会职权上,《意见》在明确中央企业要坚持行使和落实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和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的同时,强调中央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构架差异比较大,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应坚持企业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
关于职工代表的结构,《意见》强调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子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督促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承担好各自职责,并明确“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国资委党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业职代会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又讯为在中央企业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完善民主管理,国资委继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后,又于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下半年开展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内容分17项,涉及职工民主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填写《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情况登记表》的形式先由各中央企业自检,在此基础上,国资委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到各中央企业进行督导检查。自检将于8月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