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8月29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今天上午在全国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上说,自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3.67万件,受理29.95万件,已经审结26.81万件,平均审结率为89.5%。
郜风涛说,行政复议这种通过“准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使一大批复杂的行政争议在基层得以及时化解。行政复议正在成为我国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据了解,行政复议在世界各国是普遍优先采用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如果行政复议得到加强,完全可以化解大部分行政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近两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每年平均在10万件左右。在美国、韩国、日本等国,行政复议的数量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在美国是24∶1,在日本大约为8∶1,在韩国约为7∶1。
据介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吕锡伟说,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市县政府应当承担相当数量的行政复议任务。然而目前市县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力量还相当薄弱。目前,全国近2/3的县级政府没有专职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县级以上政府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履行。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一推了之,”郜风涛说,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同时,在案件审理中,要不断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依法审查、公正裁决,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
郜风涛强调,要切实落实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故意没有告知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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