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不再将其单列一类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陈丽平鉴于“生态灾害”已包括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不再将其单列一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时说,在本次常委会8月24日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突发事件,包括不了像松花江污染、太湖蓝藻等这类事件,建议增加“生态灾害”这类突发事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生态灾害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形成的,可以包括在“自然灾难”一类中;再一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可以包括在“事故灾难”一类中。如果把“生态灾害”单作一类。就会和上述两类突发事件竞合,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不再增加“生态灾害”一类。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其中考虑到这个法律草案第六十三条到六十六条都涉及刑事责任,草案在第六十八条中集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