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维) 为了拥有高挑的身材,方女士在一家医院做了肢体延长手术。术后,她两腿长度却出现差异,无法正常行走。方女士认为是医院的医疗过失导致自己的伤害,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方女士在诉状中称,2002年9月,她因为身材矮小到北京某医院进行肢体延长手术。手术前,医院多次承诺手术成功率100%。当月底,方女士进行了第一次增高手术。此后接连做了11次手术。“在一次手术中,由于我没钱支付麻药费,医院没有麻醉就进行切割皮肉、骨头以及搬拉扯等损伤极大的手术行为。还擅自截去了我胫骨上端非延长的原生骨1厘米,造成我两腿长度出现差异,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行动。”
方女士认为,她在医院住院4次,手术11次,拍了200张X光片,穿了34颗钢针,8颗钢钉,两根髓内针,还多次截骨。手术给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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