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强调公平就业 设专章规定反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通过 政府履行促进就业责任有法可依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30日的发布会上表示,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
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
一是本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来办,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的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陈维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