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齐中熙、吕诺)今后,个人捕获的野生动物如果要饲养或者经营,应当送有关部门检疫,检疫合格的才能饲养或者经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动物防疫法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责任编辑:车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