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刚 崔丽
今天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反垄断法草案获高票表决通过。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今天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此前分组审议中,很多常委委员担心,这样的规定维持了现行的多部门分别执法的格局,不利于反垄断法的统一执行。一些委员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成为一个精干的、权威的、能够执法的机构,而不是一个“戴帽的、协调式的、虚的机构”。他们建议应该专设一个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
今天通过的反垄断法只是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具体如何设置,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这样可以保持目前执行工作的延续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解释说。
既鼓励国企做大做强,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又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能只考虑一个方面,还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要相匹配。”黄建初说。
从民生的角度,反垄断法需对垄断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从经济垄断来看,一方面存在少数垄断企业妨碍竞争的情况;但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本身的集中度又不够,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既不够“大”,也不够“强”。
参与立法的专家们表示,反垄断法力图在既要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又要为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集中提供空间的问题上寻求平衡。
对行政垄断行为加以约束 今天通过的反垄断法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就是设专章对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
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们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尽管像地区封锁那样赤裸裸的行政垄断行为不再常见,但仍然在一些地区以不同形式存在。早在2003年,国务院即制定了禁止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对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排除、限制商品在地区自由流动的行为做了规范。
以开放较晚、同时也是行政力量保留较多的公用事业领域为例,由于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有的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受行政部门支持的,有的甚至是行政部门要求的。由于行政管制,缺乏竞争,导致各企业间商品服务内容趋同,服务价格高昂,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广大公众。
此前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委员建议,反垄断法需进一步强化实施行政垄断者的法律责任。
安全审查不会影响外来投资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