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本报记者 郭晓宇
非典、禽流感、矿难……这些曾经的突发事件,至今仍让人心有余悸。不仅仅是事件本身,人们更关注的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如何应对。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今后,我们的政府和社会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将会更加从容。
突发事件分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本法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征用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由政府组织、动员各种资源加以应对。这就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能力。
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同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有关的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规定。
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明确: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建立健全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是“用小钱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治病”,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
据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三是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四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和预警制度 处置非典的经验证明,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
据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近年来,因重大突发事件而主动请辞或被撤职的官员越来越多,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了问责力度。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需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法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5年3月,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草案时,将法名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
紧急状态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有何关系、有何区别?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附则”中予以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