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原国锋) 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从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其运输包装上应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一律不准出口。此举目的在于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护正规出口企业的利益,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据了解,为便利贸易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企业事先申领标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施标志。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加工作实施监督,并对企业使用和管理标志的情况进行核查。每一批食品均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口,如经检验不合格,除食品不得出口外,已加贴的标志,还必须从运输包装上揭下,如数交回检验检疫机构。
据了解,这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食、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和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以上食品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加贴对象针对2007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出口食品,9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不需加施标志。
(责任编辑: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