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退休后我和他人合伙做生意亏了本,欠下刘某2万多元钱。虽然法院判决我有还款的义务,但我根本无能力偿还。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要求从社会保障机构扣划我的退休金以抵偿债务。
请问,法院可否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以抵偿债务?
读者 田润丰
田润丰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为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但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该《通知》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及其扣划对象是不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据此,法院可以扣划你的退休金用以清偿债务,但首先必须给你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然后再确定适当的扣划数额。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