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与季某因建房发生纠纷。季某连续两天多次在张某家门口当着许多人谩骂张某作风不正派,内容不堪入耳。张某向派出所报告,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对季某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张某认为处罚偏轻,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某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但张某担心季某的行为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请问:张某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读者 周小跃
周小跃读者:
从你来信所说的情况看,季某用不堪入耳的语言谩骂张某,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民法、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以民法来处理、解决民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是行政法、刑法所不能代替的。所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虽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者以刑事自诉案件审结,当事人仍然可以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虽然季某已被公安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但张某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仍符合法律规定,他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其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酌情作出处罚。
本报法律组